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、税收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拟定和执行市财政、税收中长期规划、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;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;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;拟定和执行市与县、区,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。
(二)编制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;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,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,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;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,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;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。
(三)管理和监督国债、投资、科技、环保等基金、资金。并办理资金的拨付;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。
(四)管理和监督全市保障资金、城市住房资金和土地出让资金的收支;参与投资、劳动工资、物价、经贸、科教、住房、土地、医疗、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;管理全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;征收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;监管全市彩票发行。
(五)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税收法令,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管和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;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;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。
(六)监督和管理全市财务、会计工作,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财务、会计制度,对违反会计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;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、注册资产评估师、注册税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师事务所、税务代理所以及其他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;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;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。
(七)根据市政府授权,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,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;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,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;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,拟订有关制度,并检查其执行情况。
(八)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、改革方案、规章制度、管理办法;依法审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;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、资本金权属界定和国有股权管理,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其产权界定、清查、登记等;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、分析,对资产评估进行合规性审查。
(九)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、金融、保险(担保)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;管理世界银行贷款、外国政府贷款、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;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工作;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。
(十)负责财政、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;监督财税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;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;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。
(十一)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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